【引言】职工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务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沒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该怎么办?
人力资源局社保部近日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确立,用人单位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会保险备案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社会保险备案的,由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其应交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理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状况告之职工自己,每一年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告或是在本企业居所的明显部位发布本企业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接纳职工监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怎么办?《规定》确立,经查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交费且未补交的,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查看其储蓄帐户,并依据查看結果向隶属的个人社保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做出划转社会保险费的决策。
经查看,用人单位余额低于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或是划转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偿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组织能够规定用人单位以质押、质押贷款的方法出示贷款担保。
提醒: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而且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状况告之职工自己,用人单位社保账号余额不足,能够根据质押,质押贷款的方法出示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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