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住院医疗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1、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
3、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老年补贴待遇和日常药费补贴待遇遇。
那么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另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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