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中国博士留学生因为嫉妒同时学识渊博,因而产生嫉妒之心,在其食物中暗中下了肿瘤病毒,谎称是乙醇,导致患者肝脏受损严重,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不仅如此,还毫无悔意,隐瞒毒药来源,企图减轻惩罚。那么,留学生给同胞下毒,系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呢?保险赔多少?
被告王某今年26岁,本科毕业后被皇后大学高分子化学专业录取,成为了一名在读博士。王某学术成绩优异,2015年,皇后大学还专门表彰了他的学术研究成果。
王某与胡某是同属于一个聚合物纳米结构材料研究小组的同事。两人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室友。王某趁胡某周末不在家时,用胡某的房间开聚会,房间被搞得一塌糊涂。胡某十分生气,但王某抵赖不认,于是胡某搬离了。
从今年1月开始,胡某被下毒,产生呕吐、腹痛、拉肚子和眩晕等症状,怀疑可能被下毒。在导师的授权后胡某在办公桌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当天就拍摄到王某用针筒将黄色不明液体滴进胡某的食物和饮水中。警方当天将王某逮捕,但王某坚称自己只是在恶作剧,注射的液体是乙醇。
警方经仔细化验后,确定食物内含剧毒物质N-亚硝基二甲胺,在生物医学领域此物质被用于催生肿瘤。胡某由于查出太晚,错过治疗最佳时机,肝脏严重受损。
王某投毒原因可能是出于嫉妒胡某学识,胡某再次否认。在证据面前,王某仅仅只是认罪,对犯罪动机和药品来源闭口不言。是一种策略性的躲避审判,不是真心认罪,因为这样就可以从轻发落。
当地时间12月11日,当地法院作出裁决,判处王某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被遣返中国,未来10年不得持有武器,且不能与受害者或其家人联系。法官认为:“王某有计划的邪恶攻击是有原因的,但他对自己的作案动机保密,也无悔改之意。”
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是投毒罪的危害性比较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意外险就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留学生被下毒,如果他已经买了意外医疗险,可以获得相关治疗费用。
综上所述,对他人下毒触犯了刑法,会受到严厉制裁,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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