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大兴安岭地区召开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王金满出席会议。
今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在大兴安岭地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包括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王金满在会上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大兴安岭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是确保广大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林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全区已经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分别以城镇职工和农民为保障对象。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障上缺乏制度上的安排,如学龄前儿童、各类学校在校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使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全覆盖。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王金满强调,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施。
各县、区、局要比照地区成立相应组织,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财政部门要把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职责,人事、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医疗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王金满还就强化监管、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保证、扩大宣传、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提供良好舆论氛围提出了要求。 会上,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达了《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启动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兴安岭行署财政局、教育局分别做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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