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医疗保险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监督的过程。按照管理层次,它可以分为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微观管理两个方面。本节主要介绍政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机构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医疗保险的宏观管理,是指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在宏观上行使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的应该是政府。
从各国医疗保险宏观管理的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进行统一管理的。根据各国的情况,这种管理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
1.由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部门)管理,即由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部门)负责统筹所有社会成员的医疗经费,而医疗卫生部门则只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因而,各项险种关系协调,社会保险经费便于管理和合理利用;同时,医疗费用管理和医疗服务部门相分离,便于相互约束和控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由于医疗保险较其他社会保险复杂得多,同卫生部门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部门)操作医疗保险常常会感到非常困难,不易与医疗服务部门协调,医疗费用、保险费难以控制,管理费用较高。
2.由卫生部门管理,即卫生部门既负责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又负责医疗卫生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这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国家全面承担国民的医疗卫生责任,卫生服务的提供和卫生资源(包括资金)的供给都统一由国家计划,卫生部门只负责贯彻实行。第二种是医疗卫生提供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互为独立的系统,由卫生部门同时对两者进行管理和调控。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既克服了统一计划式医疗卫生服务的缺点,发挥了社会医疗保险方式的优势,同时又可避免保险部门和服务部门相互分离、互不协调的问题。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却摆脱不了保险方和服务方是一家的某些缺陷,可能会导致医疗保险的活力不足。
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是卫生部门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并负责提供全社会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部门负责劳保医疗经费管理,并负责提供部分劳保医疗服务。目前,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原有的公费、劳保“双轨”医疗制度正转变为“单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此相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成为了综合主管部门,这就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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