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单
1.投保单的性质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签发保险单,它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要约人愿意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决心和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承诺,则是指对要约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不可缺少的步骤,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可提供的一些资料,如条款和费率等,填写投保单并将其交付给保险人,这一行为就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而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进行审核认为其符合保险条件并在投保单上签章就作出了对于投保人要约的承诺。在完成了以上步骤之后,保险合同就宣告成立。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分析,投保单是投保人要约的证明,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一旦投保单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部分内容无效。在以往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没有投保单,或者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意味着投保人没有表示,至少没有亲自表示要约的意愿,所以,保险人的承诺就没有对象,保险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和存在。二是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一旦这些没有填写完整的内容发生纠纷,被保险人可能提出“现状接受”的看法,如投保单没有就具体的车型进行明确,被保险人可以认为其只有一辆车,车型理所当然也就是其拥有的那辆。
通过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认识和分析,对投保单性质有了一个明确的定性,即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证明,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在进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当要求,或者指导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投保单,并注意检查投保人填写的项目是否完整,同时,应当切忌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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