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雇员健康保险部分的管理体制上,分为政府和互助会分别管理两种类型。政府只负责没有设立健康保险互助会的中小企业,而大中型企业和按职业划分的船员、公务员和教员的医疗保险则由自己设立的健康互助会保险机构管理。
国民健康保险是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是不能享受被雇用者保险的非工薪职业者。
日本的医疗保险经费主要来自于投保人的缴费,各个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不一样。1998年,日本的平均保险费率是雇员工资收入的8.5%,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医疗保险基金的赤字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1998年,政府对被雇用者的保险中,政府管理的中小企业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占其全部医疗保险开支的13%,对合作社管理的大企业的医疗保险补助为67亿日元,对船员医疗保险补助30亿日元;而在国民健康保险中,对市、镇、村的医疗保险补助费用占其总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32%--52%。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就医时,也要自己负担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保险待遇也不同。例如,雇员健康保险规定,被保险者本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其家属就医,住院时自付医疗费用的20%,门诊自付医疗费用的30%;国民健康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门诊接受治疗时,患者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住院时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
据统计,到1998年底,日本共有9.9万家经医疗保险组织审批,取得营业资格的医院和诊疗所。投保的日本国民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医院、诊疗所就医。医生诊疗的每个项目和用药的价格都由国家确定,政府还经常根据物价水平对诊疗项目和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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