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依保险契约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规定是人身险中特有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不存在另外指定受益人的问题。而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在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才给保险金。这就必须另外指定一个领取保险金的人,这就是受益人。
1.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作为受益人。在母胎里的胎儿,只要不是死胎,亦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人数亦不受限制,可以是一个人,亦可以同时指定几个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并出具批单。否则,保险人因不知情而对原指定的受益人作给付后,不再向后一受益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他所受领的保险金应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由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如有一青年工人在投保简易人身险时,以其未满周岁的婴儿为受益人,不久,该工人不幸身故。该青年的父亲对该青年之妻作为受益人领取并保管保险金提出异议。他认为其媳尚年轻,将来肯定要再婚,孩子的抚养责任必然落在自己身上,因此他应有对保险金的保管权。而青年之妻则认为自己是受益人之母,应负抚养儿子的责任,理所当然享有对该保险金的保管权。按《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受益人之母代为保管保险金,以后抚养遗孤的责任有变更时再另行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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