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对此,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且,保险人所承担的这一数额应“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如果被保险人能够采取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或者没有按保险人的施救通知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的,就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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