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我县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作出调整,并建立自负医疗费用补助机制。据悉,起付标准县外医院由1300元调整为1200元,县人民医院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骨伤科医院由800元调整为600元,其他镇中心卫生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
特殊病种、公务员特殊慢性病种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住院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起付线至2万元部分,退休人员由报销90%调整为95%,在职人员由报销85%调整为90%;统筹基金支付2万元至6万元部分,退休人员由报销95%调整为98%,在职人员由报销90%调整为95%。
自负医疗费用补助机制规定,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含公务员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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