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30岁,某县纺织厂司机,患有轻微高血压,但平时能全勤工作。1988年4月6日,纺织厂为全厂职工投7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8年4月6日至1989年4月5日,保险金额为5000元。1988年10月4日,杨某在行车途中超车时,将一装有木材的马车挂翻。杨某立即停车,下车后与赶车人一起用力将马车推正。马车被推正后,杨某忽然感到头晕,昏迷倒地。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因为杨某将马车挂翻虽是意外事故,但意外事故和意外伤害是不同的,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构成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杨某主观上并不是故意肇事,将马车挂翻对其来说是意外事故,但在这一事故中,杨某并未受到伤害,也没有任何致害物破坏性地作用于其身体。所以不可能是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杨某死亡。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对意外伤害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废负责,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杨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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