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推出方便缴纳社保费新措施,对人员和工资没有变动的缴费单位申报缴费进行简化,大大方便了缴费单位。
在社保费征缴过程当中,一些缴费单位长时间没有人员工资发生变化,加上单位住址远离市区,申报路程又较远,每月还要到社保费征缴大厅报送与上个月内容一样的申报表,极为不便。对此,海口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制定了针对没有任何变化的缴费单位的申报缴费简易程序。即:缴费单位在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工资增减变动的情况下,按上月缴费数据缴纳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
缴费单位可根据自身缴费情况,与社保费征管局签订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对已签署协议书的缴费单位,超过当月规定的申报期限,将被视为默认“约定缴费”,由社保征管局根据缴费单位上月已缴纳的社保费金额确定本月各项社保费的应缴费额。直接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并邮寄给缴费单位,由缴费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如果有缴费工资发生变化,或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缴费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可于当月1至10日采用正常申报缴款方式,直接到征收大厅办理。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应于当月1至5日到社保部门进行增减变动登记,当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到社保费征管局办理缴费信息变更,进行正常申报。缴费单位因特殊情况,如当月有职工退休,或职工生病需及时享受报销待遇的,即使申报事项没有发生变化,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到征收大厅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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