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提高生育津贴标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使用原则,我市决定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报销。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所有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调整支付范围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连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参保的男性城镇职工可为其无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不支付生育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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