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政府获悉,《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 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医疗费,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11个项目。 发生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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