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交纳保险费。根据保险惯例,保险费的交纳人一般是投保人。投保方违反交纳保险费义务便构成违约,但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方支付:《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方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是否以保险人通知交费为前提,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或者虽然无这样的约定但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则投保人于收到交纳保险费的书画通知时,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德国保险契约法》规定:“保险费系定期向要保人收取者,要保人于收受交保险费的书面通知时,才有送交保险费的义务。”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无这样的约定, 《保险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且义务的履行不以收到保险人的通知为前提。否则,投保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