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年审过期遭抢本报清远讯大货车刚过年审有效期,就遭歹徒抢走,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只好认栽?
日前,清远市中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予以维持,保险公司以被抢时车辆已过有效检验期限进行抗辩未获支持,被判赔偿车主损失136296元。法院查明,叶某2008年以货车实际支配人的身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盗抢保险等多个险种,约定车辆盗抢保险的保险金为170370元。
2009年1月,叶某驾驶车辆去东莞市拉货,当行驶至源潭镇黄泥塘村路段时,被人劫持,强行抢走车辆,叶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至今该案仍未侦破。由于叶某的车辆有效检验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事发时车辆未办理年检手续,按保险条款约定不属理赔范围。叶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叶某尽到详细告知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保险条款中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叶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遂按照约定扣除20%免赔率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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