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消息 刘先生的车辆未按时年检,并且行驶证已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莱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刘先生获赔3万余元。
据介绍,去年9月份,刘先生在烟台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多险种在内的商业保险,有效期为一年。投保后一个月左右,刘先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莱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刘先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刘先生发生事故是在2009年10月,而他的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是到2009年9月,因此不予理赔。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刘先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各项系统工作正常。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只是规定了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定期”就是“年审”,另外也没有规定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就是无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故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支持。此外,经过鉴定,刘先生的车辆机械性能符合要求,不存在足以导致事故的隐患。据此,莱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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