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退职养老职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1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
1953年1月1日至1958年2月8日,死亡的退休职工,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另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6--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的救济费(本人工资)。
1958年2月9日至1978年6月1日,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发给50—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另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相当于6—9个月退休费的抚恤费。
1978年6月2日以后,按现行规定办理。即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但近年来,部分省市对职工死亡(包括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做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在执行中应注意本地区标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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