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企业人员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遗属抚恤,现在存在着标准太低、水平不一的缺陷,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改革措施是:
①制定遗属保险待遇水平应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企业、职工的承担能力相适应,既要保证职工死亡后善后事宜较满意地处理好,又能保证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通过抚恤能激发职工家属的劳动积极性。
②扩大遗属保险的对象,取消各类所有制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对社会所有的劳动者实行统一、全面的保险制度。
③在社会保险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遗属保险机构,加强遗属保险的政策研究,统一领导、统一发放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既要兼顾到地区、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贯彻激励的原则,实行差别待遇,又要做到在待遇上全国基本上统一,通过保险待遇杠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④加强遗属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扩大覆盖面与个别补贴水平。
⑤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包容各种补助金、抚恤金形式的遗属津贴制度,从名称、标准、享受条件、领取办法等各个方面形成规范性的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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