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保,这是保险法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由于保险是一种法律合同,加之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或者说是特殊的保险险种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退保是要受到限制的;另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尽自己应尽的保险义务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出退保或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责任后也可以提出退保。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或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总之,退保就是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否终止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的自愿表示,其次双方在退保中所拥有的权利也要符合保险业务的专业要求和有关对保险的法律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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