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填妥并呈交投保单而保险人接受其投保并收到保险费以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保险单,只不过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要撤销保险单,比起被保险人来,受到更多的约束。
保险人为了保留本身在这方面的权力,多半都会在保险单上附加一项“撤销条款”,规定在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只要给予正式通知并发还所收的部分保险费,就可撤销保险。
如果没有这种条款,保险人必须证明保险合同不合法、无效或可以撤销。不合法的例子包括发现被保险人经营的业务是以正当业务为幌子而从事非法勾当,或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事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或被保险人按法律规定无权享受保险服务。保险人若能证明保险合同非法,当然有权撤消。不过保险人签订这种保险合同,应该负失察责任,因此理应把保险费退还。
被保险人被发现犯了欺诈行为,做了欺诈性的虚伪陈述,自然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权收回任何保险费。
保险人若发现保险单持有人违反可保利益和最大诚信原则,也可随时解除本身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保险单可以撤销,但保险单持有人可收回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撤销保险单方面远较保险人自由得多,但是未必有权收回任何保险费。能否收回保险费,要看保险人的态度而定,还要看撤销理由充分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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