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力地推动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改革迅速发展。但由于医疗保险改革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难度较大,因此改革经历了十多年的漫长道路。从1980年起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着手解决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且各地改革也从未停止过,而且是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然而,医疗保险是世界性难题。各国一直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公认理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医保历史很短,在已普遍采用的医疗保险模式中,虽然有不少长处,但均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仍需要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1)规定一类药品范围之内(品名略)不论单味和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2)规定的二类自费药品(品名略),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3)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工(公)伤人员,可以在公费中报销。
(4)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包括新产品及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以及水果等均应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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