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阶段(1957—1968年):巩固发展,调整改进。
1957年是改进劳保管理办法的转折点。1957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其中关于职工的疾病医疗问题,要求卫生部门和企业、事业、机关都应该注意改进对职工疾病的防治工作,改进医疗设施,提高防治效率。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门诊、住院和药品),取消一切陋规,节约经费开支。
(2)第三阶段(1969—1977年):改变开支渠道,制定自费药品。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会停止活动,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所需费用改由企业生产成本和营业外开支。1969年11月18日财政部规定,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从此职工医疗费与福利费捆在一起计提。针对医疗制度管理不严,存在药品浪费的状况,为了加强公费、劳保医疗管理,197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1977年10月18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作出规定(略)后,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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