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一家物流公司为其卡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员意外保险,其中意外死亡和残疾(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
2月2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内乘王某)在省道上行驶时,因避让路面上的车辆,撞上路旁水沟。事发后,林某下车与避让车辆的司机李某谈判,谈判中王某突然倒下,过路人看到情况立即打了120号急救电话,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当天14点50分左右,王某在医院急救中死亡。
地方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死亡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鉴定结论:王某符合因情绪激动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致心功能异常死亡的条件。后来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和李某承担同等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有关联。
事故车辆投保意外保险,家属索赔被拒绝。
王某的不幸去世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悲痛。王某的家人认为,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司机和乘客,王某应该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对王某的后事处理完毕后,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公司能给予相应的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一、王某的死亡并非是这次交通事故所致,没有证据证明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王某“极度心理恐惧”死亡。王死亡的真正原因应该是林某与司机李某谈判不畅、愤怒、攻击心脏导致的心力衰竭,这与法医鉴定的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力衰竭一致。
在这次危险事故中,王某的死因与这次交通事故无关,王某在下车时死亡,不是司机事故保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即使交通事故为王某死亡的诱因,也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中身故保险责任。
二、[保单条款]: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所列车牌号/车架号机动车时所受伤害、死亡、伤残、烧伤和意外医疗(为维系车辆继续运行,为该车加水,加油,维修,换胎,盖篷布,装卸货物等临时停放过程中随车司乘人员遭受的意外伤害,也在理赔范围)
王某家属于2020年10月14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了此案,裁判的目的如下:
该事故中王某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司乘人员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1、本案中,王某乘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掉进沟里,林某下车与避难车司机李某的谈判过程,应属于维持车辆持续运行的临时停车过程。
2、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发布的对王某死亡的鉴定意见,王某死亡原因是由于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结合王某乘车直接坠入路边沟的交通事故,王某在认定过程中出现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的症状,王某死亡与事件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50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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