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社保交的重大疾病保险中的“大病”如何界定?
“大病”是有着不同的界定标准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社保重大疾病险中的“大病”是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肿瘤是大病,也可能只是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
大病医疗保险是由医疗保险中心组织实施,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负担,其中县财政拨款的作为公务员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年初一次性缴到医疗保险中心,由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社保交的重大疾病保险这一项,根据每个人所在单位不同,情况也会不一样。但是通常来讲,社保里的重大疾病不足以补充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大疾病的标准。
众所周知,重疾的治疗费用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社保交的重大疾病保险是作为一种医疗的辅助项目,它并不是单纯的保障重大疾病的险种,主要指的是患者在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了一定标准,并且患者自身的社保里有重大疾病这一项,就可以参与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它作为社保当中的独立项目,并不是交了社保的钱就可以享受的,还主要看单位公司是否有申请这一项项目,以及需要自己额外交费投保。
以上就是小编所了解的关于社保交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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