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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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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保险和城乡保险的人员,在达到职工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保险费已经达到15年(包括延长至15年),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保险和城乡保险的人员,在达到职工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保险费已经达到15年(包括延长至15年),可以申请城乡保险的转拨。根据职工保险计划计算并分配相应的待遇。

未参加职工保险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由职工保险转为城乡保险。符合领取城乡保险条件的,按照城乡保险方案计算并分配相应的待遇。

根据本办法规定,被保险人从城乡保险转为职工保险的,将存入城乡保险个人账户的总额计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但是,城乡保险费年限不计算也不折算为职工保险费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务工人员经常会在进企事业单位上班时,也在老家缴了城乡保,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浙江办法”更实惠

我省于2010年1月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当时的这个地方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里,杭州、宁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出台的办法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我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而如果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他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也不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补发给他部分工资。

这部分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如这个人的职工保缴费3年,他的缴费指数恰为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那他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

如果这个人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又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城乡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保关系。他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其城乡保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则要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与国家方法相比,当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省方法将更加经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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