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福利待遇支付主体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如何办理所得税?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为本企业所有在职或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以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平均工资乘以被保险人人数的乘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额的依据;补充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税收规定的税前标准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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