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从2008年9月到2009年12月,我没有养老保险。我直到2010年才付。我能补足付款吗?如果因为我是在其他地方的农村注册永久居民而无法支付,我该怎么办?
市人社局:
根据您的声明,您属于外国港口的农业户籍人员。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业工作的,自就业之日起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您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款和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我的利息。第二部分:按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已达12个月(第一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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