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更好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10月8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称,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同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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