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职工、城乡居民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后,由商业保险机构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实施。每年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个人不缴纳,2014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按不低于15元/人年执行。
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2014年度赔付起付线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为1.3万元;新农合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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