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相关人员可持储蓄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相关补贴。
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补发,以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之前,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已对参保范围内符合此次调整条件的人员,认真进行了复核和生存状况调查,并按政策规定调整了3项保险待遇。
相关待遇调整后,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人均每月分别增加316.86元、366.63元、328.74元、316.48元;在生活护理费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1034.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827.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620.7元;在供养遗属抚恤金方面,配偶调整后人均每月694.62元,其他供养遗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每月51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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