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和小张是工作搭档,一个是中巴车司机,一个是售票员,天天往返宁波与奉化。
位置不够时,小江一般都会让出座位给乘客坐,自己则站到乘客上下车的踏板处或坐到驾驶员小张边上。
去年10月的一天,当中巴车开到鄞州轻纺城红绿灯路口时,小张突然听到后面传来一阵惊呼。回头一看,小江不见了,而且车门不知怎么的敞开了。
小张停车后,才知道小江从车内摔下至公路,以致客车右后轮从他右脚碾压而过。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小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售票员小江无责。事后,小江住院花去医疗费3.6万元。
今年6月,小江向奉化法院起诉承包人与保险公司,要求客车的承包人陈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元,上述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
可是保险公司认为,小江是跌落车外的,他的身份是售票员,应属车内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要对小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小张作为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小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车门没关而被摔出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条例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给小江各项损失2.8万元,陈某赔偿剩余损失1.2万元。
此次赔付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常常会因为一些所谓的“免责”理由拒绝赔付。当遇到这些问题时,被害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希望保险公司能本着为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负责的态度,能赔则赔,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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