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注销了,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结果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无证驾驶者追偿?明知他人驾驶证被注销,仍出借车子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6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1年10月,张佳(化名)就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向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被保险人为张佳,保险期间为一年。
2012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张佳将上述货车借给刘宇驾驶。此时,刘宇的驾驶证刚好被注销,但他觉得自己是老司机,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不幸的事情偏偏发生了,刚开出没多久,张佳驾驶的货车就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主蒋州(化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宇、蒋州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蒋州将刘宇、张佳和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该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州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中的60%由刘宇负责赔偿,并由张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事后,保险公司将刘宇和张佳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刘宇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并由张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刘宇支付保险公司保险垫付款12万元,张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刘宇在其驾驶证注销后驾驶涉案被保险车辆,其性质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故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涉案事故受害人蒋州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致害人即被告刘宇追偿。
张佳作为涉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妥善管理车辆,避免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擅自使用车辆,其应当知道刘宇无驾驶资格,但仍放任刘宇使用涉案肇事车辆,存在管理、监管不严的过错,应与刘宇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认定为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包括以前保险公司可用以免责的 “驾驶人无驾照”的情形。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仍在保险合同中拟定保险公司可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中免责,则该合同条款无效。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取赔偿提供依据,但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在司法解释中同时明确,在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 机动车驾驶人,同样也会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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