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迅速地用口头、电话或电报方式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此后,被保险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作为正式申请赔偿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当说明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保险单号码、车辆牌照号码、出险的日期、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估计的损失金额等情况。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有关的费用单据。上述文件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涂改、仿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索赔。例如,我国国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各种必要文件,否则,视为放弃权益。
(二)理赔
保险人在立案后,应当及时查勘现场,审定责任,确定赔付数额。具体的赔付因情况不同而有区别。
1.车辆损失险的赔付
(1)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赔偿,但是,以不超过该车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照该车的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但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则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每次赔付都以保险金额为限。但是,若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金额,主要根据保险条款和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被保险人自行向第三者承诺或支付的赔偿数额,保险人有权重新审核。
保险人赔付结案后,对受害的第三人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保险人赔付后,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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