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保险应该如何投保是广大车主比较关注的问题,为了便于车主更好的了解,下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半挂车保险相关投保知识展开介绍。
半挂车保险投保案例介绍
2008年8月1日,周口华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把自己的豫PE7636牵引车向周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3日又将豫PE7636牵引车向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财保)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档次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豫PH369挂号半挂车既没有办理交强险也没有办理任何商业保险。
2009年2月15日,孙东驾驶豫PE7636/PH369挂号车,与王安生驾驶的豫ST533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王安生和出租车上乘客苏江山当场死亡,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安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东负次要责任。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9.45万元。
对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周口财保在主车交强险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二)信阳财保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4万元。
半挂车保险未上交强险也应获赔
法院判周口财保在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毋庸置疑。法院判信阳财保赔偿4万元,争议较大,因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者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6条第11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法院认为是交强险责任免除论述,而非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责任免除不明,故判信阳财保赔偿4万元。
因此,此条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应改为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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