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4月,刘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附加重疾保障的医疗险,到17年4月已经投保满了2年了。而刘女士因为发现左乳包块,遂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刘女士罹患右乳浸润性导管癌。后经医院治疗无效,在17年6月底身故。
投保前癌症治愈,投保后复发还能赔付吗
而当刘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刘女士在10年1月(投保5年前)的时候,就曾因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I期进行住院治疗,在同年3月治愈后出的院。
保险公司以刘女士并非在产品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而拒赔,但刘女士的家人不服,认为刘女士虽然在10年的是就被诊断出来过,但当时已经治愈。并且当时的确诊时间并没有在产品的保险期间内,17年4月检查的时候才算是符合保险期间内的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应该要赔偿自己损失的,遂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而法院认为,此次案例的焦点在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样,并且从合同的全文中可以详细的看到有一点:“对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等保障的疾病只要求明确投保时是否患有,对吸毒才会要求是否吸毒或曾经是否吸毒过。”
因此,刘女士“曾患有”癌症并不影响投保以及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而“生存时确诊初次罹患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发生确诊符合合同保障重疾疾病。
换另一个说法,若双发对于合同条款理解是一致的,但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在证明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向刘女士就此问题提问过或明示过的情况下,也会有利于刘女士的家人。所以,保险公司是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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