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陈先生停车时忘记拉手刹,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撞伤了右腿,为此住院2个月,用掉5万元医疗费。陈先生的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出院后,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陈先生虽然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不包括在第三者范围内,因此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
附记: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峰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道理。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是为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第三者是相对于车辆中的司乘人员而言的,司乘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处于车上还是车下。司乘人员与第三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变。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予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对于第三者的文意理解应当作扩大解释。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司乘人员已经下车,已不属于车内人员的范畴,应当理解为第三者,也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就本案来说,陈先生在受伤时已经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下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对陈先生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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