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首例因二手车保险赔付业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在成都金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本案中,车主购买了二手车,并按照购车价格投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由于没有按新车价格投保,按照行业惯例该二手车没有足额投保,因此要少赔偿一半。法院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行业惯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松的车辆实际损失费13332元。
该案主审法官陈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足额投保”虽是保险行业中的一种行业惯例,但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
陈法官表示,我国的保险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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