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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5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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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女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撞伤了未走人行横道的11岁儿童小泽(化名),导致小泽10级伤残。小泽起诉张某、张某所在的某承运公司和不肯理赔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2009年7月18日下

女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撞伤了未走人行横道的11岁儿童小泽(化名),导致小泽10级伤残。小泽起诉张某、张某所在的某承运公司和不肯理赔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2009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张某驾车将过马路的11岁儿童小泽撞伤,致其右腿骨折。交警做出认定,张某持过期驾照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且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主要原因;小泽未走人行横道是次要原因。经司法鉴定,小泽构成10级伤残,并且如今后因本次损伤导致发育异常则另议。

  小泽将张某、张某所在单位某承运公司、不肯理赔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索赔。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解说,张某驾照过期属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未按规范操作,因此应免责不予赔偿。

  西岗区法院认为,本案撞伤的是儿童,认定其承担90%的民事责任。张某是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认为,因为张某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未按照年检而持过期驾照,承保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对发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承运公司应承担赔偿9600余元,由于扣除张某为原告垫付的住院医疗费12000多元,被告某承运公司无需再承担责任。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57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一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故意。因此,本案中张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肇事,不构成保险公司法定免责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小泽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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