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车主的车辆在出险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应该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过还是有很多的车主在车辆出险之后未能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只能自掏腰包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受理被保险人的报案均不予出具已接受报案的凭证,在对是否报案发生争议时,被保险人对此处于很不利的举证地位,故在保险公司存在此种受理报案工作程序前提下,适用此条款免除赔偿责任不尽合理;其次,保险合同中设置此条款的目的应该是在于防止人为扩大损失、预防出现制造假事故等道德风险。
事故发生后,车主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交警部门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与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拒赔后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了车主请求。
案情:车祸发生11小时后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6月,家住禅城区绿景路的郭女士为其小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3万元。双方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与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公司免赔。
去年9月4日凌晨1时25分许,郭女士将车交给田某驾驶时,由于车速太快撞上停车场过道的柱子,导致车头严重变形。事发后,田某没有马上向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报案,而是过了11小时后才通知保险公司,之后到派出所报案。
之后,郭女士将小车交到车行维修,花费了8.4万多元。当郭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去年12月,郭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撞了柱子,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驾驶员田某极有可能由于醉酒驾驶引起事故,所以他不敢在第一时间报案,以免交警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驾驶员田某在车祸发生11个小时后才报案,导致事故是否因醉酒驾驶等原因造成无法查清,应由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保险条款中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约定,但该48小时只是双方对通知时间的最长约定。在本案中,郭女士以及田某在发生事故后,并不存在阻碍其及时报案的合理事由,故两人在事故发生后11小时才报案属于过分迟延。
法官:发生事故应立即报案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肇事双方为了分清各自责任的大小,一般能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以核定责任。而在发生单方事故时,由于不涉及责任划分问题,被保险人往往忽视及时报案,甚至离开现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就此法官呼吁广大车主,不管是单方还是双方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交警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否则有可能影响日后的顺利理赔。
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都有可能遭拒赔。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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