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1日讯:2013年11月29日,胡某聘请的司机翟某驾驶半挂车在信阳市浉河区信应公路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2013年11月30日,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无责任,翟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驾驶的半挂车挂靠在信阳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后死者杨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信阳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6439.6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816379.2元。另,事故发生后,胡某已支付赔偿款33000元。
?争议焦点
胡某称,其买的有保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某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辩称:1.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单原件、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违法行为,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理赔。2.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3.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以主车投保限额为限理赔,挂车三者险不适用。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判决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二、被告胡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879.31元。三、被告信阳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对胡某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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