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保优赔
保优赔 保优赔理赔 明化保险 深圳明化 全国理赔热线
保优赔保险理赔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loadingloading
[提要]10月16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解释(二)》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张萍精神损失费10000元。20

10月16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解释(二)》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张萍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11年12月,原告张萍乘坐被告李华驾驶的客车前往县城途中,因被告李华操作不当,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原告身体失去重心,摔倒在车厢内,造成原告胸12椎体骨折,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后被告李华赔偿了医药费。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予赔偿;被告李华认为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未予以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精神抚慰金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故原告将被告李华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中,被告李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肇事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保险公司免赔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予支持。该院综合原告伤情、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责任,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为10000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还有其他保险和理赔问题?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loading
  • 看不懂保险条款
  • 不清楚如何挑选保险产品
  • 如何快速申请理赔
  • 被拒赔、被少赔怎么办
  • 其他
请选择预约的问题类型
请输入2-6位中文字符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loading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

loadingloading

预约成功!

理赔顾问将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接听来电,谢谢!

热门问答

最新资讯

更多>>
在线咨询

全国理赔热线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

电话咨询

微信扫码快速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