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黄某添置了一辆尼桑牌轿车,并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多种保险,共花费9000余元保险费。12月16日,黄某驾车外出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辆受损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车辆的实际损失为18万余元,黄某承担事故造成所有损失的30%,剩余部分由对方承担。黄某随后向投保公司提出“按投保车辆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的要求,但保险公司表示“只给付30%赔偿金”。黄某越想越窝火,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现场,保险公司辩解称,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在事故中承担30%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也只能支付30%赔偿金。审理此案后,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保险合同中“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黄某的损失。保险公司随后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黄某终于拿到了全额赔偿款。城关区法院负责此案一审的郝法官表示:“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既有违保险法初衷,又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嫌。这样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如若遵从“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导向,造成的结果只能是:一些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放任甚至故意加重保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一些不计后果的车主违法违章驾车,增加保险事故的几率。 如果规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得到补偿,或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无从谈起,保险合同本身即无存在的必要。“按责赔偿”实际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当加害方无力赔偿投保人时,投保人的这部分利益将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此种做法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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