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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不赔付鼓励违法太保财险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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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据悉,2010年6月26日凌晨,肖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新滘中路东往西的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滘中路龙潭牌坊对开路面时,遇孙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结果电动自行车车头

据悉,2010年6月26日凌晨,肖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新滘中路东往西的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滘中路龙潭牌坊对开路面时,遇孙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结果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小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孙先生则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给肖某。  2010年11月1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2010)海民一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肖某共花费医疗费23693.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某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孙先生承担40%即8277.5元。由于孙先生已经支付给肖汉平10000元,故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支付10000元医疗费给肖某时应直接将孙先生多垫付的1722.5元支付给孙先生。  “法院判决及履行之后,因我驾驶的车辆也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第三者险50万。我到保险公司办理8277.5元的医疗费理赔手续及领取1722.5元的手续。保险公司口头通知我说,肖某的医疗费23693.8元中有6000多元的自费药品,故只同意理赔给我5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孙先生对此表示,“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霸道,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肖某的医疗费不到10000元,我没有垫付一分钱,法院肯定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医疗费给伤者肖某,通常是法院判决多少,保险公司就支付多少,而且也没有要剔除自费药品的说法。针对同样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现在让我承担全部自费药品的费用实属店大欺人,损害我的利益,毫无诚信可言。即使按照商业第三者的保险合同来处理,由于伤者的医疗费用是每天发生,而且自费药品也是按比例每天发生,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10000元内难道没有一分钱的自费药品吗?保险公司不按比例承担直接要求我来承担,没有任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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