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21时左右,李某的重型货车在一货场卸煤时,李某所雇佣的驾驶员石某在打开货车左边(驾驶员一边)的挡板卸煤时观察不细,没有注意到在车旁边的程某,展开的货车挡板将其眼睛碰伤,导致眼球破裂。程某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5月20日,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被保险人(某物流公司)、某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3447.20元。2011年7月25日,保险公司收到诉讼副本材料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辨析,分析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款,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经查,李某将重型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由该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两份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保险公司相关诉讼人员加强了与本案经办法官的联系,积极沟通,详述案件事实,仔细解释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的法律依据,积极争取法官的认可。 2011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仍各抒己见,就本案是否属于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根据慷慨陈词,进行了激烈辩论,希冀法官采纳本方观点。 12月15日,保险公司终于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判决原审被告李某赔偿被上诉人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62447.2元。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69元,二审诉讼费4169元,均由李某、某物流公司负担。某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从而避免了赔付损失1570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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