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5日凌晨5时,司机方某称,其驾驶标的车行驶在福州五四路上,途经天马大厦门口时,不慎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根据疑点可以判定,方某非本次实际驾驶员。1.方某陈述标的车从先施大厦出发,而郭某陈述标的车从乌山路黎明出发;驾驶座位置不适于方某舒适驾驶。从以上两方面推测实际出险时驾驶员不是方某。2.事故地点道路状况良好,路面宽敞并且路灯明亮,加之标的车为2007年9月份购置的奔驰车,故制动性能良好,常规驾驶不会造成严重碰撞事故,故有酒后驾车掉包驾驶员的嫌疑。3.出险时车上其他两名受伤乘员不在现场,并且驾驶员不愿透露去向和联系方式,推测有其他隐情。4.被保险人不知道方某使用车辆,也就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使用车辆,有属保险除外责任嫌疑。案件处理结果:经保险公司查勘员和疑难案件调查员到交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取证,由于出险时段问题,交警部门取证难度大,没有明确证据证实其酒后掉包驾驶员行驶。保险公司查勘员经过多次与被保险人和方某沟通解释,重点阐述以上疑点,劝说被保险人和方某做放弃索赔处理,否则将申报刑侦处理。由于标的车发动机缸体破裂,维修站需要更换发动机,此项费用为58万元,总损失达到70余万元,被保险人提出给予损失补偿,向其补偿20万元的方案。由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无法出具的驾驶员肇事逃逸证明,另方某为被保险人的司机,被保险人已默认方某使用车辆,造成拒赔理由不充分。最终该案件予以补偿3万元结案,为保险公司挽回6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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