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一辆牌照为渝CB5212的出租车,挂靠在江津区某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营,并给该车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2009年9月10日晚上10时,张某雇用的的哥杨某在营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巡警认定,杨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经江津区法院判决,张某须在交强险外赔偿受害人亲属共计34万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出租车公司和张某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杨某并不具有合法驾驶出租车的从业资格证”,因此可免责。原来,2010年10月13日,杨某在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撤销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那是事故发生后的事情,事故发生时杨雷有从业资格”,出租车公司与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将其起诉到江津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杨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按约予以赔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2.43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18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提出上诉,但重庆市五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此,保险公司仍不服,于今年4月向重庆市检察中院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中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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