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1日,海淀区白家疃路上,成先生驾驶庄先生的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卢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卢先生肋骨和肩胛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卢先生将司机成先生、车主庄先生及成先生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约14万元。司机成先生称,他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卢先生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成先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庄先生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当时,成先生所驾驶车辆系庄先生所有,但庄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成先生所驾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成先生负全部责任,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认为,此次事故认定被告司机成先生负全部责任,成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司机成先生予以赔偿。被告车主庄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卢先生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卢先生2865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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