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杨先生驾驶货车与妻子袁女士外出办事。当货车行驶至一山沟处,因杨先生操作不当,货车撞上山岩。袁女士当即被甩出车外,接着又被杨先生驾驶的货车压伤。经鉴定,袁女士的伤情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杨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袁女士随即将丈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将不被视作根据据承办本案的法官张振宇介绍:鉴定人是运用自己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专业人士。民商事审判中,需要鉴定人就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比较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基本原则,以特殊原因不出庭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始终不高,这不仅为法院查清事实带来一定困难,也降低了当事人对涉及查明案情相关专门问题的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不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不过,张法官表示,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一局面将会得到逐步改观。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势必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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