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一天,湖南某单位司机驾驶别克轿车宿于珠海某 宾馆,他将车停在宾馆停车场,并按规定以行驶证换取了停车证。第二天晨,司机发现该车失窃,因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遂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该车是在宾馆停车场失窃,应先向宾馆索赔。赔案的起因是宾馆未履行看管车辆义务致使车辆失窃,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宾馆如果投保了停车场责任保险, 可以向承保公司索赔,但同时如果别克车本身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则车辆意外失窃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索赔。 但是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先向责任方即宾馆索赔或法院起诉,如果索赔成功则不能向保险公司再要求赔偿了。如果索赔未果或向法院起诉后,则保险公司必须受理赔案并根据保险单条款尽快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宾馆追偿,至于保险公司能否从宾馆追回损失跟被保险人没有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受害方要先向责任方索赔,以保留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目前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额,因此,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仅仅是损失的80%,另外20%还须自行向宾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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